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的方式是什么?
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新增或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须与许可机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
释义: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2)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3)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4) 履约担保;
(5) 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方式;
(7)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2.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