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在所谓“二级市场”“转让”能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吗?
在所谓“二级市场”中,如果所谓的“转让者”本身就是以承包人身份与发包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从发包方手中取得的出租汽车的承包期内的使用权利并非许可经营权,则其在所谓“二级市场”中以“转让”形式取得的只能是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的承包期限内的使用权。
释义:
合同期内承包人私下所谓“转让”系违约行为,合同双方应自觉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企业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的,可依约定提前解除合同。
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权不得随意转让。